熊扬发律师个人简介Server.HtmlEncode( )
一、基本情况
男,1966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江西同心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
二、简要阅历
1985年8月,考入江西大学法律系(现南昌大学法学院)。1989年7月毕业,取得法学士学位,8月分配至赣州市律师事务所工作,任律师助理。
1990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通过取得律师资格。任四级律师。
1992年6月—12月,在东莞市望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法律顾问。12月后回律师事务所工作
1995年6月—12月,任银河信用社总经理助理,专职法律顾问,十二月后回律师事务所工作。
1996年元月,任赣州市律师事务所(国办)副主任,三级律师。
2000年元月,辞去现职,开办“江西同心律师事务所”。
2008年1月,与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合并,执业至今。
三、执业简介
在从事的22年律师工作中,办理诉讼案件1500余件,非诉讼案件2600余件,担任过60余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务实的工作作风获得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民商事专业分工,在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中取得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为增加自身阅历,脱产至房地产界、金融界进行实践、学习。
就代理的个案中典型案例介绍如下:
(一)、九三年,廖树凌等六原告诉赣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日丰汽车修配厂所有权纠纷案,受就业局之委托参与诉讼,通过一审赣州中院、二院省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解释、答复,我方意见被全部采用,全部胜诉结案。就此案形成的司法解释,被收入《经济审判手册》第三册521页。
(二)、九五年,赣州市专家服务中心诉金华专用汽车总厂汽车质量纠纷案,代理专家中心参与诉讼,经赣州中院、金华中院、江西高院、浙江高院、最高法院五个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赣州中院管辖此案,为专家服务中心赢得此案奠定了基础,并获得全部胜利。此案之解释被收入《司法解释大全》、案例收入《神圣之门》。
(三)、九八年,赣州城信一营诉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赔偿纠纷案(严匡茂诈骗案),受建行之委托参与诉讼。经过一审胜诉,城信一营上诉,二审省高院经审理后本准备部分改判建行承担部分责任,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电话答复采信我方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维护了建行合法权益。
(四)九七年,赖南京诉瑞金啤酒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一审赣州中院判决酒厂败诉,酒厂委托我代理二审诉讼,在省高院彻底胜诉,免除酒厂违约责任。此案因办案角度的选择和代理技巧突出,被《江西法制日报》报道,并收入《神圣之门》作为典型案例。
尽管在许多的重大疑难案件代理中取得了成绩,也尽管在赣南律师队伍中作为最高学历的一员,我仍然注意到须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不仅脱产到有关的行业进行实践、学习,同时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撰写了一些论文,如《信用卡法律适用》等。就相关业务学习,参加了司法部、国家计委组织的“招投标法律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合同法》理论研讨”(梁慧星主讲),省司法厅组织的“WTO法律理论学习”,考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班学习。并从九六年任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以来,创办律师事务所“星期六学校”,九年来一直坚持组织带领律师利用星期六进行理论学习、实践技巧交流,并聘请中院业务骨干任教、聘请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担任指导。同时自己为党政部门、企业单位、中南理工大学、市委党校等授课数百课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培养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其关键在于自身时刻存在的紧迫感,使自己无时不在寻找机会并刻苦求精;诚恳的态度,让与我相交的人信任;踏实的工作,让委托我办案的人放心;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的工作作风,让与我一起合作办案的法官夸赞;长此以往,形成了自己的人格力量,也就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但长期来由于自身对律师职业过于学院化理解,因此在商业化、市场化方面做得尤其失败甚至根本未做任何努力,因此,各种也许该有的可为自己提供商业机会的评比、称号几乎榜上无名,假如赣州律师界有座小厦,那我只能是基石。
这是我的经历;在此基础上,希望有幸接受您们的检阅,并与您们携手合作,共同为美好的明天辛勤耕耘,我愿为马前卒,甘为孺子牛。